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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物业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建邺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建邺物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建邺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及研究相关工作的物业企业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建邺区民政局核准登 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建邺区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建邺区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风栖苑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物业管理的第三方评估、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学术研讨、业务咨询、行业信息交流发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本区内注册或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单位会员);
  (二)本区内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  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  2 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客观情况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 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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