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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物业管理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建邺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建邺区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约是会员签署服务合同(协议)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章守法
  1. 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2. 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3. 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第六条 诚实守信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3. 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七条 公平竞争
  1. 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2. 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不传播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八条 服务规范
  1. 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管理、接待、维修、秩序维护、保洁人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2. 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确保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按合同约定受理居民报修。
  3. 有效处理信访投诉。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
  第九条 接受监督
  1.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2. 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3. 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本着维护行业形象出发,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主动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其它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四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生,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在本协会内通报批评;
  4. 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
  5. 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受到3、4、5项惩戒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相应的职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建邺区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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